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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给博士后提供一个良好的科研工作环境,根据人事部、全国博管会的有关政策以及广东省人事厅粤人专[1999]63号文件的通知精神;参照《广州医学院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并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我院博士后工资、福利待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工资 第一条:博士后工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未获得副高以上职称的博士后在第一站和第二站工作期间的职务工资分别按讲师职务工资标准的第四档和第五档确定,具有副高以上职务的博士后按相应职务确定工资档次。在站期间凡遇国家调整工资标准或正常晋升工资时,医院按规定作相应调整。 第二条:尚在原工作单位保留工资关系的博士后人员,需提供原单位人事部门目前总收入状况证明、医院将根据以上标准核发剩余补差部分,其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各种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 第三条:博士后的各种津贴、补贴及奖金,参照我院同类人员的标准发放。实行奖金二次分配的科室,由医院下拨一份同类人员标准的综合奖,再由所在科室考核发放。 第四条:在站期间,因病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及奖金的扣发办法同我院在职正式职工。 第二章:福利 第一条:在站期间,享受我院正式职工同等的医疗待遇,并认真遵守本院职工的诊病制度。门诊报销80%,采取先缴费后核报的形式。如遇重大疾病或伤害事故,需住院治疗的,由学院博管会和医院协商解决。 第二条:医院免费提供二房一厅的住房(配备一些必要的生活配套设施)供在站博士后居住;居住期间,博士后研究人员应自缴管理、水、电、煤气、电话、上网费等个人居住消耗的费用。 第三条:在站工作期间,博士后研究人员享受我院职工同等的休假待遇(公众假期及双休日)。已婚且两地分居的博士后享受每年一次的探亲假待遇,探亲路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销。 第三章:户口及配偶、子女的随迁 第一条:博士后在站期间可落常住户口,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如随博士后流动可办理暂住户口. 第二条:博士后的配偶,若未办理借调手续,可享受两地分居生活补贴费300元/月;对确需随迁又无法安排合适岗位的随站配偶,给予600元/月的生活补贴。上述补贴费均从博士后日常经费中支出。 第三条:协助博士后的未成年子女办理入托或上学手续;在站期间享受在职职工小孩入托同等补贴标准333元/年。 第四章:经费来源及管理 第一条:博士后的经费来源分三部分 第一部分:广东省人事厅的博士后日常经费,每年4万元,两年8万元。学院提取3%的博士后管理经费后,其余下拨给我院,该经费主要用于博士后的工资、岗位津贴及部分科研经费(约15000元左右)。 第二部分:指导导师及课题研究组的科研基金,仅用于科研工作,原则上每年不低于10000元。 第三部分:博士后的日常经费中用于博士后的工资、岗位津贴不足部分由医院补足。 第二条:医院财务单独设博士后经费管理账目,获得日常经费的博士后每人发放一经费本,以详细记录日常经费使用情况。日常经费中的15000元,主要用于科研工作,支付时按医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日常经费中剩余部分(除去3%的管理费外)用于支付博士后的工资、津贴、生活补贴、医疗、住房公积金、奖金等福利待遇。 医院应在博士后进站第一年底和出站时,将经费使用情况的书面报告交学院博管会办公室审核。 第三条:博士后期满出站,如留我院,未使用完的经费可转到本人所在课题继续使用,如离开我院,未使用完的经费统一结转到学院的博士后管理活动费中。 第四条:博士后工资、福利、津贴等从到站之日起,累计发放不超过24个月。 第五条:博士后短期出国未经批准逾期不归者,停发一切费用并作退站处理。 第六条;凡因各种原因中途退站者,应按以下标准进行赔偿: 1.因个人原因退站一年以下者(含一年),减半退回已发的全部工资及各种补贴;进站一年以上尚未完成《博士后科研工作计划表》中规定的科研任务者,按(24个月—实际进站月份)×月工资补贴总和的50%交纳赔偿金。 2.非个人原因退站,已较好开展或完成《博士后科研工作计划表》中规定的科研任务者,不交纳赔偿金。 3.退站后不享受博士后的有关待遇。 本暂行办法由广州医学院附属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办法中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博士后的管理文件及《广州医学院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处理。凡遇国家及学院博士后管理工作有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政策作相应调整。 计划外博士后(自筹经费或项目博士后)参照以上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并交学院博管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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