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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职人员进修培训和学历(学位)学习的有关规定 | |||||
| 作者:佚名 人事招聘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3-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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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学习培训是提高职工学历(学位)结构和知识层次的重要途径,是促进人才成长的必要措施。根据高等教育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以及我院人才队伍的情况,对市一院发字(2000)第097号文《在职人员进修学习培训的有关规定》作如下修订。 第一条:进修培训学习 一、大中专毕业生,在职工作三年以上可派出进修学习。 二、有目的、有针对性地选派人员进修学习,选好进修单位、选择对口的专业、切合实际的课题,制定详细的学习计划和目标。 三、进修期间奖金参照同类人员标准由医院发给综合奖;省外进修学习人员每月发给生活补贴费600元,不足一个月者,按20元/天补贴;国外公派进修学习人员的生活补贴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基本工资及补贴按月发放,奖金劳务费回院后一次性发放。 四、进修学习人员应认真遵守接收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如因违纪对医院造成不良影响者,按医院有关规章制度处理。 五、外出进修学习三个月以上的人员应将《进修学习鉴定表》交人事部归档,并将复印件交科教信息部备案。 第二条:提高学历(学位)学习 一、参加对口专业提高学历的学习,以大学本科学历(学位)学习为起点,学习时间自理。 二、毕业脱产实习期间,工资补贴全额发放;在市级以上三级甲等医院实习,奖金参照同类人员标准由医院发给综合奖的50%。 三、参加在职学历(学位)学习的学费按40%的比例于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后核报,并根据不同的学历(学位)层次设报销总额封顶线: 本科学历(学位): 伍仟元 硕士学历(学位): 柒仟元 博士学历(学位): 壹万元 四、参加在职学历(学位)学习,学费报销原则上只能享受一次。 五、党政副处级以上干部后续学历(学位)的学习,按广州市卫生局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条:其它形式学习 一、按规定参加上岗培训、岗位资格年审以及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参加的各类学习,学习时间和费用由医院负责。 二、因年度考核不称职或基本称职,参加市人事局举办的培训班,培训费自付50%,食宿费自理。 三、 因晋升职务需要参加外语等各类培训班,时间和费用自理。 四、自行联系的各种学习,时间和费用自理。 第四条:服务期限和违约责任 在职学历(学位)学习人员的服务期限为四年;进修学习人员的服务期限:半年以上一年以下为二年;一年以上为四年。因个人原因未满服务期限离院者,按以下标准返还培训费,进修学习的人员还需返还进修学习期间医院所发的奖金。具体返还标准如下: 未满一年,按80%比例返还; 未满二年,按60%比例返还; 未满三年,按40%比例返还; 未满四年,按20%比例返还; 第五条:报批程序 专业技术人员报科教信息部批准备案;行政工勤人员报人事部批准备案;党务干部报党办批准备案;费用较高的特殊进修、培训项目要经医院办公会讨论。 第六条:本规定自2005年1月起执行,原规定同时废止。 已审批的在专以下学历学习按原规定报销。 第七条: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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