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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期名称 |
天数 |
参考文件 |
文件规定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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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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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假 |
5天 |
粤人薪[1996]19号 |
经法定程序办理了结婚手续的,可休结婚假,婚假时间为5天。 |
节假日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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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婚假 |
10天 |
省计生条例第36条 |
比法定婚龄迟三周年以上初婚的为晚婚。(省计生条例第18条) |
可各自享受晚婚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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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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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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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8条 |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和加班加点工作。从事体力劳动的女职工,应每天分上、下午安排两次工间休息,每次休息时间为三十分钟,按劳动时间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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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假 |
1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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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登记结婚各种学习和产检 |
登记结婚至产假内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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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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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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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天 |
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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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 |
产前没休假可加入产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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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天 |
因难产而剖腹、III度会阴破裂者 |
此两项不能相加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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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天 |
吸引产、钳产、臀位牵引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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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天 |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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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育假 |
15天 |
省计生条例第36条 |
已婚妇女二十三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
(省计生条例第1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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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光荣证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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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天 |
省计生条例第38条 |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增加产假3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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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天 |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男方享受看护假期10天 |
已休不办证按事假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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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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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13条 |
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如有实际困难,由本人申请,经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我院实际只可申请最多三个月) |
条件:1、本人申请;2、领导批准;3、上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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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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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14条 |
凡有未满一周岁婴儿又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哺养)时间,每次哺乳时间为三十分钟。 |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增加哺乳时间三十分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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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育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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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环 |
3天 |
市计生办法第28条(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凭手术证明)及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11条:“女职工怀孕流产者,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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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三日, |
连续计算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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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环 |
2天 |
(二)按规定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息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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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精管 |
10天 |
(三)输精管结扎的,休息十日;
(三)输卵管结扎的,休息三十日 |
施行结扎手术的,配偶可以享受三日的看护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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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卵管 |
3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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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植 |
3天 |
(四)采用皮下埋植剂避孕的,自植入或者取出手术之日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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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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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产 |
15天 |
(五)怀孕两个月以下人工流产的,休息十五日 |
施行人工流产的,配偶可以享受一日的看护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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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天 |
(五)怀孕两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人工流产的,休息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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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产 |
45天 |
(五)怀孕四个月以上引产的,休息四十五天 |
配偶享受五日的看护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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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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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天 |
粤办发[1991]12号 |
二、休假时间。工作人员参加工作满五年未满十年者,每年可休假七天;参加工作满十年未满二十年者,每年可休假十天;参加工作满二十年以上者,每年可休假十四天。 |
五、凡在一年内请病假、疗养累计超过四十五天,或请事假累计超过三十天,当年不再享受休假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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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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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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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天 |
穗人薪[1996]19号 |
三、工作人员工作满一年不满五年,已转正定级的,每年可享受年休假5天。 |
六、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婚假、丧假期间的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不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