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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辞退办理程序 | |||||
| 作者:dana 人事招聘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2-2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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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件依据 (1)《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 (2)《关于执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3)《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 2、受理范围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辞职辞退。 3、申请需具备的条件 (1)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辞职 1)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都可以提出辞职;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其辞职必须经过批准: ①国家和省、市(地区)重点科研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和业务骨干,辞职后对工作可能造成损失的; ②在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 ③从事特殊行业,特殊工种的; ④从事国家机密工作,或从事国家机密工作,在规定的保密期内的; ⑤经司法或行政机关决定或批准,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2)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辞退 1)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指因法定事由,经法定程序单位解除与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 2)单位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教育无效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以辞退: ①连续两年岗位考核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又不服从组织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后一年之内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②单位进行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本人拒绝组织安排的; ③单位转移工作地点,本人无正当理由不愿随迁的; ④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 ⑤损害单位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 ⑥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⑦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但不够刑事处分的; ⑧违犯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⑨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符合开除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执行。 (3)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单位不得辞退: 1)因公负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 2)妇女在孕期、产假及哺乳期内的; 3)享受休假待遇的人员在休假期间的; 4)患绝症、精神病及本专业职业病的; 5)符合国家规定其他条件的。 4、申办材料及具体的要求 (1)辞职: (2)辞退:辞退理由和事实依据。 5、办事程序 (1)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 1)辞职申请人员填写《辞职申请表》,向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从收到辞职申请起,除须经批准的以外,应在三个月内,予以办理辞职手续。与所在单位订有聘用合同的人员,其辞职按聘用合同规定办理。 3)所在单位将其《辞职申请表》及人事档案转交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与辞职人员签订有关协议后,发给辞职人员《辞职证明书》,并将《辞职人员档案转递通知单》的《回执》退给辞职人员原单位。 辞职申请人的情况符合辞职规定,但超过三个月单位仍不给办理辞职的,辞职申请人可到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申请办理辞职。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可向辞职申请人所在单位调转其人事档案,并发给本人《辞职证明书》。 4)辞职人员辞职后一年内,去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单位、“三资”企业工作的,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辞职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到私营企业工作或辞职后一年内找不到接收单位的人员,不再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 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与辞职申请人之间发生争议时,可向当地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退 1)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由单位有关行政领导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辞退理由和事实依据,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辞退手续,发给本人《辞退证明书》,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被辞退人员的档案转交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 2)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一次性发给被辞退人员辞退费。辞退费从单位事业费中列支。 3)当事人接到《辞退证明书》六十日内,可向当地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被辞退后一年内,到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单位、“三资”企业工作的,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被辞退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到私营企业工作或辞职后一年内找不到接收单位的人员,不再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 6、办理时限 辞职。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从收到辞职申请起,除须经批准的以外,应在三个月内,予以办理辞职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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