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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技人员到县或乡(镇)卫生机构定期工作暂行规定 | |||||
| 作者:佚名 人事招聘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2-3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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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城市卫生技术人员晋升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前到县或乡(镇)卫生机构定期工作实施意见(试行)》和有关文件精神,加强我院卫技人员培训工作,完善我院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制度,特制订本规定。 一、本规定以邓小平理论及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为指导思想,旨在协助县、乡(镇)卫生机构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知识,做好疾病防治工作,通过各种形式,帮助基层卫生机构培养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加强培训人员自身政治素质修养,提高业务工作能力。 二、选派对象是需要晋升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临床医务人员。从事护理、药剂、医技专业及高、精、尖特殊专业的中级以上卫技人员可视具体情况适当安排,并作为聘任职称的参考条件。当年晋升或聘任的人员优先选派。 三、选派的专业主要是急诊科、内科、传染科、外科、皮肤科、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中医科等临床科室(含二级分科)。 四、任现职期间有以下之一经历者,可不列入派出人员范围: 1、在县及县以下卫生机构工作或锻炼一年以上者; 2、参加卫生下乡或卫生援藏、援疆等连续半年以上者; 3、参加援外医疗队,并完成一年以上援外任务者; 4、在县教学基地连续工作半年以上者。 五、到县或乡(镇)卫生机构定期工作时间为半年,培训基地主要包括花都和云浮等地区的医疗卫生机构。 六、组织管理 1、符合条件的人员必须在晋升前一年向科室提出申请,由科室根据实际情况填报《__年卫技人员农村定期工作派遣计划表》 ,于每年12月报人事部。 2、派出人员实行我院和接收医院双重管理,以接收医院管理为主。 3、派出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我院和接收医院的规章制度,不得擅离岗位或迟到早退。除法定双休日外,派出期间原则上不安排休年假、婚假和探亲假等,因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必须提前向医院人事部及接收医院有关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 4、派出人员到县或乡(镇)卫生机构工作期满后要填写《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农村定期工作情况鉴定表》,由接收单位作出考核鉴定,考核结果存入人事档案,作为晋升或聘任的依据。对在基层表现突出的卫技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予优先考虑。 七、待遇费用 1、派出期间工资补贴全额发,奖金按医院同职务档次人员的综合奖标准发给,事业津贴及卫生津贴由科室上报财务部。 2、 按考勤情况发给补贴15元/天,每月按21天计算。 3、在外院发生的医疗费,须凭病历和收据到人事部核销,报销标准按公费医疗规定办理。 八、本规定自2002年5月起执行。 附件一: 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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