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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及考评措施          【字体:
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及考评措施
作者:dana    人事招聘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9-8

    为了加强计划生育管理,堵塞计划外生育的漏洞,确保计划生育工作达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及考评措施。

一、 健全机构,加强领导

(一)成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负责全院的计划生育领导工作。

   组  长:黄达德 蒋少艾

   副组长:饶慧兰

 成  员:汤瑞珍  李荭  冯秀兰  邓丽霞   姚磊  黎洁兰 

    汤丽芬  简美贞  陈晓黎

  秘  书:陈华锦

(二)各支部设兼职计生干部12名,负责本支部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三)以上人员由医院发给计划生育工作津贴。

(四)计划生育办公室设在人事部,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二、 建立制度,堵塞漏洞

  (一)学习制度:每季度召开计生干部会议一次,传达党和国家及省市有关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相互通报各部门的计生落实情况,及时发现漏洞,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对有关制度进行修订。

(二)考核制度:每季度组织计生干部对各科的计生情况进行抽查,主要检查《计划生育花名册》的健全更新情况;育龄女职工查环查孕及男职工配偶的函调情况;年终对科室计划生育各项工作进行全面考核,并根据计划生育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奖惩。

  (三)家访制度:对病休超过15天的育龄女职工,科室计生干部须进行家访;长期病休或离岗退养的育龄女职工,须一年二次查环查孕。

  (四)检查制度:育龄女职工一年二次查环查孕,男职工一年二次函调配偶计生情况,及时掌握孕情动态。

  (五)陪同制度:育龄女职工查环查孕须由科室计生干部陪同,妇检及X光透环须核对身份证。计生证明书要有指定的二名医师及计生干部签名、被检者身份证号及妇产科印鉴方有效。未上环的育龄女职工须持当月无孕证明,医院计生办才可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三、落实政策,优质服务

提倡晚婚晚育,做到婚前健康检查。已婚育龄妇女应按规定在户籍所在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领取《计划生育服务证》。

  (一)婚假:

  1、婚假为五天,达到晚婚年龄的初婚者(男25周岁,女23周岁)增加晚婚假十天。

  2、婚假原则上要在登记结婚之日起一年内并且在生育前一次休完。因各种原因确需延长者,由本人申请,科室批准报人事部备案,但延长最多不能超过一年。婚前体检及生育前学习合计给予公假一天。

  3、职工结婚后持本人结婚证到人事部填写《计划生育育龄人员管理卡》后,由人事部填发婚假通知单,科室凭婚假通知单安排休假。

  4、当婚姻状况发生变化后30天内,应报医院计生办备案。

(二)晚育:

1、已婚妇女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达到晚育年龄的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0天产假外(包括产前休假15天),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35天。产前假原则上应在产前休,如需要也可安排在产后休,凡产前15天有休病事假者应计作产前假。

2、女方未达到晚育年龄怀孕的,要落实终止妊娠补救措施。

3、哺乳假: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如有实际困难,由本人申请,经科室及人事部同意,可请不超过三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5%和工资性补贴。

4、看护假: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在女方产假期间给予男职工10天的看护假,享受公假待遇,假期只能一次性休完。没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已休的看护假作事假处理。

  5、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没有生育只收养一个子女的职工,退休时按本市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百分之三十给予一次性奖励。无子女或因独生子女死亡造成无子女的职工,退休时按本市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百分之百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

(三)开展知情选择

  1、开展知情选择,使职工了解各种避孕方法和好处,为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向育龄职工提供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已生育一个子女、年龄在四十周岁以下的育龄妇女在产后三至六个月内首选使用宫内节育器;对已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一方首选结扎措施。

  2、已婚育龄妇女等待定居国(地区)入境签证的,可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

3、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可根据《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免费享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并按第二十八条规定享受节育手术假期。

4、计生办和妇产科门诊免费向职工提供避孕药具。

(四)落实节育措施

  ⒈结扎:凡生育二个及以上孩子的育龄夫妇,一方必须采取结扎措施。因病暂不宜结扎者,需经专科副主医师以上二人证明方可缓扎,但必须采取其它有效的避孕措施。

  ⒉上环:凡生育第一胎后应自觉首选上环节育措施,上环后给予营养补助费50元。对不适宜上环者,须经专科主治医师以上二人证明,方可采取其它避孕措施。凡生育第一胎后,未首选上环作为节育措施的人员,避孕失败第一次施行人流术时,应即行上环。

  ⒊上环失败后施行人流术者,可给予营养补助费100元;对持有不宜上环证明而采取其它避孕措施的人员,避孕失败第一次施行人流术,可给予营养补助费100元。

  

   四、加强流动人口管理

() 坚决杜绝无证用工。在招用流动人口时,要严把招工关,必须“三证”齐全且有效方可录用(身份证、劳务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或计划生育服务证)。

  (二)加强工地及出租场地管理。在签订工程合同或租用合同时,要把计划生育管理作为合同的重要条款,明确责任,加强监督。

五、考评措施

(一)对计划生育不达标的科室实行“一票否决”,不得参加当年的先进集体评比,党政一把手、分管领导和计生工作人员当年不能评为先进工作者,不得授予各种荣誉称号,不得提拔重用,不得奖励升级,年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不发年终奖金(指按月平均发放的三个月基本工资额奖金和年终一次性奖金),已发放的按规定扣回。

  (二)对不实行晚育者,不发给当年计划生育奖励金。对计划外生育的职工作解除聘用(劳动)合同处理。

  (三)育龄女职工一年二次查环查孕,对不按规定时间查环查孕或计生回函的,每一次扣发当年计划生育奖励金的10%,查环查孕费用自理;对无正当理由不查环查孕或计生回函的,缺一次扣发当年计划生育奖励金的50%

六、对违反计生管理规定的职工,按本文及《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七、本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按本文执行。

附件:⒈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通知

   各种计划生育假期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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